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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改革离政治民主还有多远? 
By: 北冥 发表于 2008-3-18 10:11:00
 

大部制改革中被媒体称为三权分立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立并非是政治民主中的三权分立。而是对政治民主中三权之一的行政权力的分割。这种分割是否切实可行,还需要实践来验证。而政治民主中的三权分立已经为许多国家的政治实践所证明,无疑是现代社会最有效的民主制度。这两种三权分立根本不可能产生过度,因为它不具备政治三权分立的任何基础。所以,那种认为大部制改革是迈向政治民主的起步的说法基本上没有什么依据,充其量是一厢情愿的期望。

从大部制改革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是把行政权力中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分离。而我们知道,在原来的行政权力系统中,监督权其实是不存在的。因为一种监督与决策执行一体的权力,是不可能有效监督的。监督权力的存在依赖于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从八十年代开始的改革来看,无数事实证明,依靠隶属共同上级的下级平衡部门之间的监督机构,也形同虚设。所以新分离出来的监督权如果与其他大部机构依然具有共同的人事等利害关系的上级部门,这种监督只能是对其平行部门对上级决策执行效力的监督,而不是对决策科学性的监督。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权的监督作用仅限于其他部门对共同的上级是否听话的监督。

另外,决策权的分离,有变相加强集权的可能。相对应的监督权不可能与决策权具有平等的权力,监督权受到其监督主体的弱势地位的影响,对更加集中的决策权力的监督,很有可能弱于传统的分散的决策权所产生的制衡效果。集中权力的结果有可能在地方上,尤其是市级政府导致进一步的行政独裁。市级行政独裁一直是中国行政腐败重灾区,原因很简单,就是决策权力的自我膨胀没有限度,而执行权只是服从权,没有任何回溯性。大部制从某种角度来说,是对原来分散的小部制,多部制所具有的民主性的反动。

大部制虽然可以从理论上解决行政权力掣肘内耗,却无疑更容易产生对小地区,小利益群体、小利益格局的忽略。进一步的集中决策,使弱势利益代表的力量更加弱势,在中央大规模决策中进一步被边缘化。特别是对国家经济军事等重要项目发展没有直接关系、关系较为疏远的领域。这种趋势有可能进一步恶化中国现有行政权力格局中原本就很严重的忽视弱势领域权益和发展的倾向。

整体来看,权力内部的审议机制,虽然可以使决策和执行更加细腻,却对权力本身的民主化并没有多大的助益。同时,行政权力的分解,其实解决的只是行政权力内耗造成的低效率,是权力的进一步集中,从这点上来看,则是对民主性的远离,虽然制度设计者有一个良好的愿望,指望行政权力的三分能够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而这三种权力在行政权力系统中的根本性的从属地位,是绝无可能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决策权一权独大,执行权强势执行的局面必然会形成。

大部制改革离政治民主还有多远?

大部制改革中被媒体称为三权分立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立并非是政治民主中的三权分立。而是对政治民主中三权之一的行政权力的分割。这种分割是否切实可行,还需要实践来验证。而政治民主中的三权分立已经为许多国家的政治实践所证明,无疑是现代社会最有效的民主制度。这两种三权分立根本不可能产生过度,因为它不具备政治三权分立的任何基础。所以,那种认为大部制改革是迈向政治民主的起步的说法基本上没有什么依据,充其量是一厢情愿的期望。

从大部制改革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是把行政权力中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分离。而我们知道,在原来的行政权力系统中,监督权其实是不存在的。因为一种监督与决策执行一体的权力,是不可能有效监督的。监督权力的存在依赖于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从八十年代开始的改革来看,无数事实证明,依靠隶属共同上级的下级平衡部门之间的监督机构,也形同虚设。所以新分离出来的监督权如果与其他大部机构依然具有共同的人事等利害关系的上级部门,这种监督只能是对其平行部门对上级决策执行效力的监督,而不是对决策科学性的监督。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权的监督作用仅限于其他部门对共同的上级是否听话的监督。

另外,决策权的分离,有变相加强集权的可能。相对应的监督权不可能与决策权具有平等的权力,监督权受到其监督主体的弱势地位的影响,对更加集中的决策权力的监督,很有可能弱于传统的分散的决策权所产生的制衡效果。集中权力的结果有可能在地方上,尤其是市级政府导致进一步的行政独裁。市级行政独裁一直是中国行政腐败重灾区,原因很简单,就是决策权力的自我膨胀没有限度,而执行权只是服从权,没有任何回溯性。大部制从某种角度来说,是对原来分散的小部制,多部制所具有的民主性的反动。

大部制虽然可以从理论上解决行政权力掣肘内耗,却无疑更容易产生对小地区,小利益群体、小利益格局的忽略。进一步的集中决策,使弱势利益代表的力量更加弱势,在中央大规模决策中进一步被边缘化。特别是对国家经济军事等重要项目发展没有直接关系、关系较为疏远的领域。这种趋势有可能进一步恶化中国现有行政权力格局中原本就很严重的忽视弱势领域权益和发展的倾向。

整体来看,权力内部的审议机制,虽然可以使决策和执行更加细腻,却对权力本身的民主化并没有多大的助益。同时,行政权力的分解,其实解决的只是行政权力内耗造成的低效率,是权力的进一步集中,从这点上来看,则是对民主性的远离,虽然制度设计者有一个良好的愿望,指望行政权力的三分能够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而这三种权力在行政权力系统中的根本性的从属地位,是绝无可能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决策权一权独大,执行权强势执行的局面必然会形成。

 

 
 
  • 标签:大部制 改革 政治 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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