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话题很热,大多数同学,或者说大多数自命自由却不风流更不下流的同学认为,聚众可耻,但不可刑法制裁,美其名曰保障公权不侵犯私权,并且提出现行刑法条文需要废止,李银河学者还专程发来美文一篇。
等待修法,屈原早有预言,路漫漫其修远,意思就是说,修是很远的事,可能比天空还辽远,可能比上访还要路漫漫。
为了及时保障聚众的私权,秉承胡适先生问题重于主义的踏实精神,建议不如讨论下如何在不修改刑法的前提下实现聚众权利的保障。
在下先贡献愚见,请法律达人指正:
1、现行的刑法规定,(1)3人以上且(2)3次以上或首犯,那么触犯罪名,路漫漫其修远的意思就不是戴T修行,却是要带枷修行,时间还漫长,既不诗意,还很是侵犯私权。
2、但是,没达到上述标准就是治安处罚法的管理范围。
3、但是,治安处罚法规定,6个月之后就既往不咎。
4、于是,一个规避的办法诞生了:
(1)可以聚众;
(2)每3次连续的聚众活动,其中必须有1次间隔6个月;
(3)规模不要太大,否则有组织嫌疑;
这样就不会被聚众了。
5、但是,仍然可能被治安处罚。
6、但是,为实现私权去风月场所一样会被治安。
7、但是,聚众比去低级风月场显然是更高级的消费,而被发现的风险明显较小。
8、所以,上述方法对保障聚众私权相对来说较优的选择。
9、但是,这些平白多出来的6个月时光怎么打发?建议:
(1)可以精心为下次聚众作主题策划,毕竟质量比数量重要,集约型胜过粗放型;
(2)如果早已高效率完成9(1),那么,可以参阅6,反正都是被治安,作为人道的次优选择亦可。
10、结论:
推动修法是远水,和南水北调工程一样,需要世世代的努力;
在法网里拣漏是近渴,和家里的饮水器开关一样,可以分分钟实现。
赞语:有花堪折直须折 莫待无花空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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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一条 [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二条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